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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稅100萬+罰款100萬,僅僅因為退休返聘沒簽勞動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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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25-06-21 11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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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返聘人員,沒有簽訂《勞動合同》,按工資薪金代扣個稅,結果被稅務機關要求補扣補繳稅款100萬元,罰款100萬元。

一樁非常經典的行政訴訟案件:

2019)京02行終1657號。

你讀懂了這個案件,就徹底搞明白了“退休返聘”在民法上和稅法上為什么會有這么糾結的銜接關系,以及退休返聘到底應該如何處理。


案件梗概

2017年,區稽查局對北京衛生法學會進行稅務檢查,發現法學會20111-20148月期間向“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”(簡稱“醫調委”)的二三十個專家發放薪酬。

醫調委屬于人民調解組織,調解醫患糾紛的,找的都是行業里一幫退休的老頭老太太,即退休返聘人員。

法學會發放薪酬時,對這些退休返聘人員按照“工資薪金所得”代扣代繳個稅,不過,法學會和這些人并沒有簽署勞動合同。

稽查局由此認定,法學會按工資薪金代扣個稅錯誤,應該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個稅。作出“兩書”,要求法學會補扣補繳個稅100萬元,并按照《稅收征管法》第69條處應扣未扣個稅一倍罰款100萬元。

法學會在下達行政處罰前,曾申請聽證。

但聽證失敗,只撤銷掉了一個不痛不癢的印花稅。

在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》下達后,向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。

區稅務局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。

法學會不服,以稽查局與稅務局為共同被告,向法院起訴。

法學會訴稱:

薪資是發給醫調委那些專家的,跟我們法學會不是一回事,我們法學會不是扣繳義務人。而且,我們有勞動合同,符合工資薪金計稅的條件(后補的,而且法庭上只呈上來一堆勞動合同的封面,法院認為不符合證據法定形式,不予采納)。

稅務機關表示:

**,醫調委不是獨立主體,也沒有辦理稅務登記、扣繳稅款登記,不能承擔代扣個稅義務;第二,法學會設立醫調委,在財務上核算相關人員的薪酬,而且按照工資薪金代扣個稅,等于自認是醫調委人員的扣繳義務人了;在此基礎上,第三,你們聘用離退休人員,沒簽訂勞動合同,不符合按工資薪金扣稅的條件,應該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個稅。我們的處理處罰沒問題。

法院認為,本案爭議焦點在于:

**,法學會是否扣繳義務人;

第二,應該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代扣個稅。

對于扣繳義務人問題,醫調委屬于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,沒有組織機構代碼,沒有建立賬戶,也沒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,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,也不具有承擔代扣代繳個稅義務的資格。北京司法局、北京市衛生局作為行業主管機關,相關文件已經確認北京衛生法學會設立醫調委,醫調委工作人員工資、保險支出均使用北京衛生法學會賬戶。根據《個稅法》第八條**款(修訂后為第九條**款):“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。”所以,稽查局認定法學會是扣繳義務人并無不當。

對于個稅稅目問題,國稅函〔2006526號規定,退休返聘人員按照工資薪金計稅,要求“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(含一年)勞動合同”。本案中受雇人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。所以,稽查局以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稅,并根據法學會提供的賬簿、工資表計算其應扣未扣個稅金額,數字計算準確,并無不當。

最后判決駁回法學會訴訟請求。

法學會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
看完這個案件,你首先要做的是,給單位里那些沒簽勞動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員,趕緊補簽一下。

然后,我們來談五個重要問題。


問題一,什么情況下是勞務報酬,什么情況下是工資薪金?

國稅發〔199489號第十九條有明確:“工資、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,即在機關、團體、學校、部隊、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、受雇而得到的報酬;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、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。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,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,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

那如何明確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呢?

形式上主要看《勞動合同》。

沒有勞動合同的,按照勞社部發〔200512號文件,滿足“主體適格”“人身依附”“業務組成”三要素,也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。勞動關系的核心要素是“人身依附性”。(這個文件很重要,勞動爭議案件中,法院頻繁引用。)既然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,稅務機關也應該認可存在雇傭關系,允許按工資薪金計稅。

但是,到了退休返聘這里,又搞出了例外。


問題二,退休返聘在民法上已經被明確是“勞務關系”了,為什么稅法上還要強求簽訂“勞動合同”呢?

我們看下和退休返聘有關的三個稅收文件:

一是國稅函〔2005382號文,明確退休返聘可以按工資薪金計稅;

二是國稅函〔2006526號文,明確退休返聘可以按工資計稅需要滿足的四個前提條件,其中包括簽訂勞動合同、繳納社保;

三是稅總201127號公告,刪除了繳納社保的條件。

綜上,退休返聘能否按工資薪金計稅,實務中最重要的形式判定標準就是,是否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。

請注意下前兩個文件發布的時間點。

2005年和2006年。

我國的《勞動合同法》是哪一年出臺的呢?

2008年。

(《勞動合同法》當年是一部難產的法律,因為設置諸多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條款,制定過程中遭遇重重阻力,有興趣的話,尤其是想深入思考“勞資關系”這個話題的話,建議你去翻看一下當時那段歷史。極其精彩。)

換言之,發布國稅函〔2005382號文、國稅函〔2006526號文的時候,還沒有《勞動合同法》,只有一部1995年《勞動法》。而《勞動法》并未明確退休返聘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。

實務中存在大量糾紛。

1996年,勞動部發布了《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》,其中第十三條提到:“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,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,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、報酬、醫療、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。

只說“書面協議”但也沒明確說是什么協議,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。

實踐中,大多是以是否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準。

但也存在法院的例外判例,一片混亂。

直到2008年《勞動合同法》出臺,《勞動合同法》及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明確:“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,勞動合同終止。”隨即 2010 年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(三)第七條,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退休金的,按勞務關系處理。

至此,蓋棺定論。哪怕你簽的是勞動合同,但是,你已經領退休金了,仍按勞務關系處理。

2020年,原來的四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合并,新的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(一)第三十二條**款保留了這個規定,退休返聘按勞務關系處理。

看完以上立法演變過程,你應該能理解,在2008年《勞動合同法》出臺前,確實有單位會和退休返聘簽《勞動合同》,而且,也確實存在法院會按勞動關系來判的。所以,也才會有國稅函〔2006526號這樣的規定——退休返聘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,按工資薪金計稅,否則,按勞務報酬計稅。

《勞動合同法》出臺后,明確退休返聘按勞務關系處理,可是,國稅函〔2006526號這個文件卻延續下來,并未廢止,只刪掉了社保條款。

所以,現在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:

一般場景中,即便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但只要滿足勞動合同三要素,尤其是能夠證實“人身從屬性”的存在,就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,發放薪資可以按照工資薪金計稅;但退休返聘的情況下,哪怕是存在“人身從屬性”,員工接受單位統一管理、考核,在單位打卡,指定地點、指定時間上班,也必須得簽一份書面的形式上的勞動合同,才允許按工資薪金計稅。

因為,這是國稅函〔2006526號的明文規定。哪怕這個“勞動合同”根本不被法院所認可,出了爭議,到法院還是會按照勞務關系處理,只要你想按工資薪金計稅,就必須簽一個“勞動合同”。


問題三,為什么本案中稽查局一定要求按勞務報酬所得補稅。

大家知道,現在工資薪金、勞務報酬雖然預扣預繳階段各走各的,但年后要合并到一起做匯算清繳。

工資薪金不論預扣預繳還是年后匯算,稅率都是3%-45%

勞務報酬所得因為有法定的20%勞務成本扣除,真實的個稅稅率相當于工資薪金的八折,即2.4%-36%

同樣一筆收入,按勞務報酬算的話,稅務機關征收的個稅反而會變少。

那為什么這起案件中,稽查局能夠追繳個稅100萬呢?

因為,那是2018年個稅法修訂前。

當時,還沒有匯算清繳。

當時,勞務報酬所得的最終稅率就是現在的預扣預繳稅率,20%-40%

我們現在按20%-40%預扣預繳,但年后匯算,有闊能是可以退稅的,因為預扣的起步稅率高達20%,而匯算的起步稅率只有3%

2018年個稅法修訂前不同。

那會兒扣繳稅率就是最終稅率,即20%-40%

不存在匯算退稅的說法。

所以,你就明白,為什么以前的稅收文件要特別強調,得滿足四個條件,才讓你按工資薪金計稅了。

因為,中等收入場景下,按照工資薪金計稅的話,大概率會比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少繳個稅。

本案就是典型例證。調整為勞務報酬所得以后,稅務機關成功讓單位多扣了100萬個稅,并按照征管法69條又罰了100萬元。

所以,你也就理解,為什么個稅法修訂后,稅務機關對于退休返聘個稅這個事情,就沒以前那么上心了。

因為,以前按工資薪金,個稅就少了;

現在按工資薪金,個稅反而多了。

你可能會說,噢,既然如此,那我就不擔心了,不簽《勞動合同》也行了。

~~~~~

**還是簽一下,你忘了企業所得稅上的風險。


問題四,勞務報酬的稅前扣除問題

財稅〔201636 號文附件1第十條,《增值稅法》第六條,都有提到,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,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。所以,我們各個單位發工資,稅前扣除時從來不需要發票,列表扣除即可。

但是,如果不是雇傭關系,那就不是為本單位提供的服務,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。所以,單位支出的勞務報酬,要想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,除非符合小額零星業務標準,否則都是需要增值稅發票的。

先去稅務局代開發票,在稅務局交1%的增值稅和城建稅及附加,單位再以不含稅的金額代扣代繳個稅,并以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。

這才是勞務報酬的正確處理方式。

如果退休返聘沒簽《勞動合同》,按勞務報酬所得處理了,那理論上來講,你得讓這些老頭老太太去代開發票用以稅前扣除。

那可就麻煩了。

當然,如果他們都積極主動,愿意代開發票,薪資又很高,這種情況下,其實,不簽勞動合同對他們來講更劃算。如前所述,勞務報酬所得雖然預扣預繳稅率高,但匯算以后,實際最高稅率是打八折的呀。

即便你算上那一個點的增值稅和附加稅,也還是劃算。


問題五,如果簽了勞動合同,按工資薪金計算,殘保金又當如何?

財稅〔201572號第八條第三款,用人單位在職職工,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。

剛才我們已經講了這么多,單位跟退休返聘人員簽的《勞動合同》是“依法”簽的嗎?

不是。

這里的“依法”當然應該指向的是《勞動合同法》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。

“依法”就不該簽勞動合同。

可是你簽了個勞動合同。

你依的是一份稅收規范性文件罷了。

所以,退休返聘人員雖按工資薪金計稅,但不應參加殘保金的計算。如果有數據比對,推送疑點,解釋說明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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